□晚报记者 张 丽
通 讯 员 王晓红
张 帅
晚报讯 近日,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要求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强化县(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属地职责,履行政府监督指导职责,构建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联动、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关爱保护组织体系,建立四个体系,强化三项保障,建设集发现报告、任务转介、关爱服务、救助保护、持续跟踪为一体的协同办理工作平台。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监测预防体系。乡镇(街道)、村居在摸底排查工作基础上,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动态监测报告制度。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留守儿童及家庭情况进行分类评估。同时,要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建立健全监护保护体系。意见明确要严格落实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责任,督促其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县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乡镇(街道)设立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干,在村(居)设立留守儿童关爱联络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党员干部、学校教师等“一对一”的关爱帮扶制度,形成以留守儿童为中心、监护人为主体、帮扶人为补充的全方位关爱服务格局。公安司法机关要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应急处置机制。
此外,《意见》要求,通过引导农村留守儿童父母返乡创业就业,落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同城待遇,开展留守儿童家庭脱贫帮扶行动等方式,从源头上预防留守儿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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