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金色时代餐饮有限公司:
根据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6民终1332号民事判决,确认“解除我马家居民委员会与你公司于2010年3月6日签订的《楼房租赁合同》”,由你公司向我马家居民委员会支付租金1537671元及违约金100万元。现该判决早已生效,由于你公司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尊严及我马家居民委员会合法权益,特郑重通知如下:
限你公司于2016年10月1日前履行依法判决确定的义务,并自行腾空租赁房屋,将租赁房屋交还给我马家居民委员会。若你公司仍拒不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我马家居民委员会将依法清空租赁房屋,所有损失全部由你公司承担。特此公告通知。
滨州市滨城区彭李街道办事处马家居民委员会
二0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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