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裴庆力 通讯员 俞满源 报道)9月21日,记者从市国土局获悉,自9月26日8:30起,滨州市市辖区(含滨城区、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滨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依法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原各类不动产登记办理机构自9月23日17:30起停止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在此之前已受理的登记申请,未办结的移交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办理地址为:黄河四路287号滨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黄河四路以北、渤海十八路以东市国土资源局办公楼一楼西侧大厅)。
据悉,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土地、房屋、林木、海域等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具体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及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过渡期,过渡期内由原发证机关办理登记,过渡期后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登记。
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在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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