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签署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协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含各支行)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省分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日起立即向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二0二0年三月三日
附:公告清单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联系人:刘经理联系电话:0531-86995375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306号建设大厦21层
公告清单
注:1、本公告清单列示的本次进行转让的贷款本金余额截止时间为2019年10月20日,2019年10月20日(含)之前债务人及担保人拖欠的利息、复息、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延迟履行金,2019年10月20日(含)之后新产生的欠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等,亦均包含在本次转让范围之内。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息息、复利、罚息、延迟履行金等,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序号债权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沾化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县支行债务人
滨州汇通热力有限公司
山东炜烨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惠民县聚力化纤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号3701042013000000337010120180006682370101201800062313701012018000425737010120180001522370101201800014423701012018000123337010120170011175370101201700110543701012016001012037010120160009682
币种人民币人民币
37010120130008113、37010120120009939人民币
本金85,000,000.00296,000,000.007,991,894.15
利息
6,099,651.5521,521,517.67
6,643,589.32
担保合同号
抵押合同:37100220130001000,保证合同:37100120130001317
最高额抵押合同:37100620160001639、37100620150001348,最高额保证合同:37100520170004509、37100120150001209,保证合同:37100120180017654、37100120180016729
担保人
山东炜烨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炜烨热电有限公司
山东炜烨集团有限公司、 香港炜烨新材料有限公司、 香港春华矿业有限公司、 郭晓欣
37100120130105150、37100120120088486
山东滨州泰华金属有限公司、山东恒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惠民兴旺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元达保证担保;山东滨州泰华金属有限公司、山东恒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惠民县洪贵棉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惠民县樊氏棉业有限公司、王元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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