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赵洪良
本报惠民讯 免费搭载亲朋好友,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事情。但是,如果一旦出了车祸,免费搭载的亲朋好友在车祸中受伤,车主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日前,惠民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免费搭载亲朋好友而引发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车主王某赔偿原告李某全部损失的70%。
2月16日,王某驾驶汽车从该县李庄镇往大年陈镇的方向行驶,碰巧遇到在路边等客车回家的朋友李某,王某便好意搭载朋友一起回家。途中王某由于车速过快导致发生车祸致李某受伤。李某伤愈出院后,多次找王某商量赔偿事宜。但王某认为李某是搭顺风车,自己并未收取任何报酬,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无奈之下,李某一纸诉状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作为驾驶员本应谨慎驾驶,避免事故发生。该案中由于被告车速过快导致事故发生,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被告搭载原告并未收取任何费用,其行为属于“好意同乘”,因此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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