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赵洪良
本报惠民讯 李某在借款给张某时,怕张某赖账,便事先在本金中扣除了利息。此后,李某多次找张某索要借款未果,于是向惠民县人民法院起诉张某还款,起诉书仍以本金标的起诉,惠民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借款人张某按照实际收到的借款数额返还。
张某因做网布生意急需周转资金,通过中间人向李某借款二十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25%,2012年3月,李某因多次找张某索要借款未果,就将张某诉至法院。张某辩称当初李某实际交付借款的金额为十八万元,两万元作为利息由李某预先从本金中予以扣除,请求法院按十八万元计算本金与利息。李某称预先扣除利息是经过张某同意的,所以应当以二十万元来计算本金与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预先扣除利息是在借款人同意的情况下实现,但这是不公平的、不合理的违法行为。在通常情况下,绝大多数民间借贷都是借款人在经济极其困难的情况下,出借人往往利用借款人急于用钱的困境预先扣除利息。根据《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故在本案中,李某请求以二十万元来计算本金与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返还李某十八万元本金并支付按该款计算的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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