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路彩云
通 讯 员 张菲菲
本报讯 近日,惠民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在事故中被撞伤的袁某除获得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赔偿外,另因车祸终止妊娠这一情节,法院酌定3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012年6月15日,怀孕五个月的袁某在街上散步,被一辆行驶中的农用三轮车撞上,此次事故造成袁某受伤及农用三轮车受损的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农用三轮车驾驶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袁某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袁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告诉她治疗用药可能会造成胎儿流产或者导致胎儿发育畸形。袁某及其家属考虑再三,无奈决定放弃妊娠,进行引产。
袁某出院后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袁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对方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诉讼中,农用三轮车车主就事故发生无异议,对造成袁某的损失愿意按照法律规定赔偿。但认为袁某终止妊娠并非事故造成,是袁某自愿放弃,因此终止妊娠的费用以及袁某据此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能承担。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袁某因本起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同时袁某终止妊娠与本起事故有直接联系,终止妊娠对袁某的身心均造成损害,法院就终止妊娠这一情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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