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王倩
本报惠民讯 近日,惠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案件最终处理结果是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张某的离婚起诉。
原告张某与被告董某于2011年11月经媒人介绍相识,2011年12月双方闪电般结婚,期间原告共给付被告彩礼款73700元。庭审中,原告诉称婚后被告脾气暴躁,无心与原告在一起生活,经常无故回娘家居住,导致双方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已经无法继续婚姻生活。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被告董某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于2012年4月3日在滨州市中心医院做了引产手术,中止妊娠未超过六个月,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离婚起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董某于2012年4月3日在某医院做引产手术,有被告提交的并经原告认可的诊断证明书、住院病例、医药费单据各一份为证。被告中止妊娠确未超过六个月。
最终,根据《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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