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7月10日
地点:惠民县人民法院
替他人担保意味着要和他人一起承担责任,有很大的风险,务须谨慎。正所谓:签名虽易须三思,莫到难时徒奈何。
王某雇用张某盖房子。后来张某手头紧,想向钱某借款五万元周转一下,钱某提出需要有人担保。在张某承诺以将来的建筑款来偿还这五万元后,王某在担保人处签字。后来借款到期,钱某欲向张某讨还借款之时,却发现张某已经踪迹不见,只能转向王某要钱。王某寻思自己从未借钱为何要还钱,不由得大呼冤枉。钱某数次讨债均无果后,只能一纸诉状诉之法院。
要说这王某冤枉,确实是有些冤枉,因为张某债务缠身,借钱不久便“人间蒸发”,王某承担责任后追偿有难度;要说这王某不冤,确实也是不冤,因为任何一个有常识的人都知道担保人不是那么好当的,是要和借款人共同承担责任的。
本案到了诉讼阶段,面对白纸黑字的借据,王某对担当保证人一事自然无法推卸。王某辩称自己是受张某和钱某的胁迫签字的,却又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被人胁迫的。相反原告方不但有借条为证,还有当日从银行取出来五万元的银行凭单,而且王某也承认当日和钱某、张某一起去过银行。审理本案的法官听取原被告双方的陈述,结合证据,最终认定王某应该承担保证责任。因借条并未对保证方式进行约定,故被告王某应对张某向原告钱某的借款五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债务人张某在借条规定的还款期内没有还款的,债权人钱某既可要求债务人张某履行债务,也可要求保证人王某承担保证责任。至于王某还钱之后,自然可以向张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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