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母亲病逝后不到百日,因不满大哥擅自搬进母亲生前所住的拆迁安置房,同胞四兄弟姐妹将大哥告上了法庭,要求重新分割遗产。日前,惠民县法院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以判决方式了结此案。
庭审中四兄弟姐妹诉称,其母亲系一油棉厂退休职工,在该厂有一处平房。后因拆迁需要,惠民县供销社在惠民供销安置小区内以产权调换的方式为其提供了安置房一套。但在其老母亲病逝后不到百日,大哥擅自搬进安置房内,并且采取换锁等方式拒绝其他人进入。在协商分割遗产失败后,现请求法院判决五人依法继承母亲在供销安置小区的房屋一套、车库一间。大哥辩称,该楼房不是母亲留下的遗产,而是自己与母亲的共同财产。因为在拆迁安置楼房时,楼款及装修费用均由自己出资。而且大兄弟自小过继给别人,对母亲未尽丝毫孝道,根本不是合法继承人;小妹妹15年来根本没有探望过母亲,未尽任何赡养义务,无权分割遗产。
法院最终查明,该拆迁安置房的被安置人系原、被告母亲,其户型建筑面积为125.67平方米。根据2010年拆迁安置协议记载,补偿面积内(67平方米)按照成本价918元/平方米计算,此部分应交61506元;超出规定补偿面积(58.67平方米)按市场价1275元/平方米计算,此部分应交74804元;车库面积22.42平方米按照1250元/平方米计算,应交28025元。此安置楼房应合计交164335元,原平房补偿款68300元,奖励6000元,故应交差价90035元。
法院认为,因该安置楼房9万余元的差价款由被告个人缴纳,故此房安置补偿面积内的67平方米属原、被告母亲的遗产。四原告及被告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继承,且应平均分割。由于楼房不宜分割,故可采取折价补偿方式,按原、被告协商的2100元/平方米市场价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下判决:位于惠民县供销安置小区楼房一套中的67平方米归被告所有,被告付给四原告应继承的楼房份额折价款每人28140元。
时间:7月5日
地点:惠民县人民法院
为了经济利益而置亲情于不顾,闹得最终对薄公堂,这五位兄弟姐妹都应该好好地反思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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