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纪方方
本报讯 记者从市人保部门获悉,自3月1日起,滨州市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市最低月工资标准分两类:1100元、950元,较2011年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了1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11元、10元。
其中,滨城区、邹平县、博兴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由950元调整为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9.8元调整为11元。沾化县、无棣县、阳信县、惠民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由800元调整为9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8.7元调整为10元。
据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市人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这是继去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以来,滨州市再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滨州市用人单位打出的招聘条件,月工资基本上都在最低标准以上,所以这次上调对绝大数企业的用人成本影响不大。”上述负责人表示。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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