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迟迟不还外地某企业的货款,日前惠民县法院首次适用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限高令”),成功促使某公司返还货款。
因业务往来,某公司欠下外地某企业货款3万元一直未还,该企业遂诉诸法院,还款期限届满后某公司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因此该企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与某公司法人代表的交谈中,细心的执行法官得知该法人代表由于业务繁忙,经常外出洽谈业务,需乘坐飞机等高速运输工具,并于近期将乘飞机赶往广州。在说服教育不能奏效的情况下,执行法官考虑到为当地经济发展服务的大局,并未贸然采取冻结账户或拘留法人代表的强制措施,而是想到了采用“限高令”这一措施。
值此绝佳时机,惠民县法院立即向被执行人下发限高令,责令其禁止乘坐飞机、动车等。某公司法人代表考虑到“限高令”会对其日后的生意往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于是向法院保证将在短期内履行还款义务,与外地某企业达成执行和解。数天后,被执行人如数交款到法院。
时间:2011年10月10日
地点:惠民县人民法院
有钱高消费,没钱还贷款。一纸“限高令”,欠款如数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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