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民县法院就惠民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拘禁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左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左某系惠民县辛店乡村民,1988年出生,2009年春天与被害人孙某在一家网厂相识,发展成恋人,两人相处一直很好,很快发展到谈婚论嫁的程度,按照农村的习俗,双方已经“大见面”了,也就是订婚了,计划2010秋天结婚,但是在商量结婚事宜过程中,左某与孙某产生分歧,双方父母也产生了矛盾,最终矛盾激化,两人约定分手,2010年10月1日下午,孙某与左某一起到镇上的信用社取左某给孙某的彩礼钱,要将彩礼钱退还给左某,被告人左某为阻止分手,持水果刀将挟持孙某至信用社内一楼到二楼的拐角处,逼其和好,并持刀威逼,不让他人靠近,在夺刀挣扎过程中,被告人左某用刀子将孙某的脸部划伤、颈部捅伤。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属轻伤。后双方父母及警察赶到,左某在其父母的感召下放开孙某,并送孙某到医院救治。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被害人孙某表示谅解左某,不再追究其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左某泣不成声,表示非常后悔,不该那么冲动,害人害己。
地点:惠民县人民法院
冲动是魔鬼,伤了女友,害了自己。只要双方心平气和地沟通,事情也不会发展到这个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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