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寇辉
本报惠民讯 近日,惠民县人民法院就惠民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作出判决,判处张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张某某系惠民县清河镇前韩村人,有多年的抑郁病,与被害人郭某某系亲戚关系,二十年前,被害人郭某某在张某某的父亲的帮助下在前韩村边上盖了三间土房,因此张某某也一直认为三间土房应归其父亲所有。2006年,张某某在被害人郭某某的房屋后建了六间砖瓦房,郭某某的三间土房紧靠穿村而过的大公路,郭某某利用这三间土房经营一家小卖部,生活起居也都在这三间房子来。被告人张某某因嫌郭某某的房子阻碍了其通行,多次与张某某发生口角,但一直没有解决,遂两家产生了矛盾。2009年9月21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铲车将三间土房推倒,造成损失3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对其行为感到十分后悔和后怕,表示全部赔偿被告人损失,以后决不再冲动行事。鉴于张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法院最终判决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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