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惠民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被告人李某某因怀疑同村村民何某某两年前偷了其家东西,对何某某一直怀恨在心。2011年5月5日17时许,何某某在村里一公共压水井旁洗菜,被告人李某某趁其不备用压水井上的铁棍猛打何某某的双腿,并把何某某头部按倒往水泥地上撞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甲级。后经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某患有躁狂症,作案时处于躁狂发作期,其辩认和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部分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地点:惠民县人民法院
因为怀疑,就去打人,那还了得。有病也不是逃脱刑责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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