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年6月
地点:惠民县检察院
本来就不该为这么点小事打架,打了后,这个代价很“贵”!
2008年8月,申诉人朱某与被申诉人吕某所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在选举过程中,因选民资格问题,朱某与吕某的丈夫王某发生争执,吕某听到争吵后,也加入进来。
在争执过程中,吕某受伤并导致其腰椎间盘突出的旧病复发,住院治疗21天,并造成医疗费、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2229.95元。法院判决朱某承担吕某各项经济损失的25%即13057.5元。朱某不服,来该院申诉,称他并没有与吕某发生肢体接触,系吕某为打他,他见状躲闪,吕某自己用力过猛而摔倒在沙土窝子边上所致;且吕某早有腰椎间盘突出的陈病,其医疗费均系治疗陈病所用,法院判其承担赔偿责任错误。
办案人员在审查案件过程中了解到,案件双方当事人均希望能早日案结事了,以避免双方子女参与到纠纷中使矛盾加剧。发现当事人有和解倾向后,就一边审查案件,充分掌握了解案情,一边不失时机、不厌其烦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终于促使双方当事人在相互谅解、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 朱某最终赔偿吕某各项损失10000元整,并当日过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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