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年7月
地点:惠民县法院
离婚时,财产就应该明确,都两年了,黄花菜都凉了,这分财产为时晚矣!
一对夫妻在协议离婚两年后,女方将男方告上法庭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近日,惠民县法院作出判决,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限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小刚和小丽在2008年1月到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协议书约定男方平日负责副食经营的门头房归男方,对外所欠30000余元债务由男方偿还;股票归女方小丽。
2010年6月,小丽以股票根本不存在,应对门头房重新分割为由将小刚诉至法院。经查,经营副食的房子是租的,该房并非夫妻共有财产,不属于分割范围。况且小丽是在离婚两年后的时间才起诉,不符合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约定不得超过一年的法律规定。该案经法院一审审理,最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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