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8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全区统调燃煤发电企业增发电量实行奖励
■财政计划调整资金超过5亿元用于奖励燃煤发电企业
■研究对各统调燃煤发电企业电煤采购予以贴息支持,对自治区级储备基地企业静态存煤采购款给予贴息奖励,安排补助资金加快推进北海综合能源基地建设
本报南宁讯(记者/周红梅)10月25日,记者从自治区财政厅获悉,为加强全区电力运行调度,提高电力保障能力,我区印发《关于落实激励燃煤发电企业多发满发财政奖补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自2021年8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全区统调燃煤发电企业增发电量实行奖励。
根据《通知》要求,我区将以月平均发电负荷率50%为基数,对月平均发电负荷率大于50%小于等于70%的增量上网电量部分,沿海燃煤发电企业、内陆燃煤发电企业分别奖励3分/千瓦时、6分/千瓦时;对月平均发电负荷率70%以上的增量上网电量部分,沿海燃煤发电企业、内陆燃煤发电企业分别奖励4.5分/千瓦时、7.5分/千瓦时。原则上当月完成上月奖励资金拨付工作。
据悉,自治区财政厅计划调整资金超过5亿元用于奖励燃煤发电企业。今年9月,自治区财政已下达8月份11家燃煤发电企业多发满发财政奖励资金8359.52万元;9月份燃煤发电企业财政奖励资金计划已报自治区政府审定,预计10月份下达资金。
另外,自治区财政厅正会同工信厅研究相关财政支持政策,包括对各统调燃煤发电企业电煤采购予以贴息支持,对自治区级储备基地企业静态存煤采购款给予贴息奖励,安排补助资金加快推进北海综合能源基地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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