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方晓淦)12月18日上午,海城区法院集中宣判以杨绍光、符志康为首的2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3名漏犯,分别对3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忠、林某鹏自2007年以来,与已被判决的符某、李某宗等人在符志康的纠集下,在海城区红路岭村、金癸市场一带开设“抓摊局”“鸡针局”赌场,垄断金癸市场莲藕批发生意获取非法利益。2008年后逐步形成以符志康为首,被告人郑某忠、林某鹏和已被判决的赵某、陆某清、梁某强等近20人参加的、人员较为固定的犯罪团伙。
2007年以来,2名被告人分别参与该组织的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破坏社会秩序,任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恶劣。
当天宣判的另一名被告人陈某明则是杨绍光涉黑团伙案的漏犯。
今年4月15日,陈某明在其父亲的陪同下,主动到海城区法院刑事庭投案自首。记者了解到,去年12月3日,海城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杨绍光等23人涉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罪一案,被告人杨绍光、杨绍明为首的23名被告人均被判刑,但共犯之一的陈某明却畏罪潜逃。宣判当天,陈某明的父亲陈某旁听庭审过程时听到儿子陈某明的名字,意识到儿子终究逃不过法律制裁。事后,陈某多次做陈某明的思想工作,并主动联系该案件主办法官刘辉,刘辉耐心地向陈某解释了相关法律政策。最终,陈某做通陈某明的思想工作,并陪着儿子到法院自首。
据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明加入以杨绍光、杨绍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来,先后参与该组织实施的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是该组织的骨干成员,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海城区法院对3名被告人进行宣判,判处林某鹏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郑某忠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陈某明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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