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罗伟通讯员陈健黄绍柏)近日,市中级法院依法对郭某录、莫某新伪造国家有价证券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郭某录、莫某新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10年并处罚金30万元、20万元的一审判决。
郭某录曾因犯合同诈骗罪先后两次被判处刑罚,出狱后仍不思悔改。2017年8月,郭某录以帮忙融资为由,伙同莫某新意图伪造国债收款凭证帮助他人办理质押贷款。经郭某录联系安排,莫某新出资10万元,在河南省周口市共同授意雇请他人伪造一张面额4800万元、户名为莫某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并由郭某录保管。2018年1月29日,郭某录、莫某新持上述伪造的国债收款凭证(有价证券)到某商业银行北海分行重庆路支行,办理1000万元的质押贷款业务,
被工作人员当场识破并报警,郭某录、莫某新被抓获归案。
据悉,本案此前经海城区检察院依法审查并提起公诉,海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诉人针对指控的事实充分举证,并与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海城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后郭某录、莫某新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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