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来莅)记者从市投促局获悉,经北海市人民政府同意,《北海市兑现利用外资有关政策措施实施细则》于日前印发实施。北海市对兑现利用外资有关政策措施的企业及项目进行奖励。奖励对象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在北海市新设立的或已设立但没有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建设期限的外资企业;2019年1月1日(含)以后新引进合同外资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的国家鼓励类外资重大项目。奖励标准包括:
自2019年1月1日(含)起,对新引进年实际利用外资额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的国家鼓励类外资重大项目,可由项目所在地对项目进行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相当于企业第一年缴纳的所有税收北海留成部分,但最高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已享受税收优惠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此项奖励。外资企业平等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4号)。
对2019年1月1日(含)后新引进合同外资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的国家鼓励类外资重大项目,用地指标由自治区统筹安排,给予保障。
对2019年1月1日(含)后在北海市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登记注册或备案之日起半年内在商务部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平台实际到位外资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5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
自2019年1月1日(含)起,在合同外资限度内(含增资),没有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的外资企业,可按照实际到位外资总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奖励每年兑现一次,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外资企业可以委托企业注册地项目帮办中心免费代办政策兑现事项,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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