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吴钊的申请,于2018年9月30日裁定受理北海地立物业发展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西桂三力(北海)律师事务所为北海地立物业发展公司的管理人。北海地立物业发展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8年11月14日前向北海地立物业发展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北海市南北公路交北海大道西北角南珠华源商务楼3楼;邮政编码:536000;联系人:周志勇;联系电话:18977947198;传真:0779-399160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8年11月29日以书面形式召开。
北海地立物业发展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北海地立物业发展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北海地立物业发展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北海地立物业发展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201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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