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新大陆置地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1993年4月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北海市西南大道北侧、湖南路以西的1350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北地合字(1993)第074号],领取了《建设用地许可证》[北土建(九三)字第127号],但一直未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
我局依法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已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了《闲置土地认定书》[北国土闲定字2017(1)号],并于2018年2月24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告知及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申辩或申请听证。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报请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决定依法有偿收回位于北海市西南大道北侧、湖南路以西,面积13500平方米,北土建(九三)字第127号《建设用地许可证》项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款为2489.94万元。
自本决定书发布之日起30日内,请你公司到我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交回土地权利证书,并领取补偿款。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注销土地权利证书,并对补偿款进行挂账处理。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本决定书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海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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