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回味的是,法院的这招失信惩戒制度,不仅在国内大显神威,而且不论你身居何方,即使跑到了国外,也不能逃脱惩罚。
长年在国外打工的银海区居民吴女士,由于被法院列入失信“黑名单”,在异国他乡也屡屡碰壁。迫于无奈,通过协调沟通后,吴女士得以购买机票回到国内。回国后她赶紧到法院履行赔偿承诺,了结这起赔偿官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院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开曝光,依法予以信用惩戒,这无疑是维护法律威严,破解“执行难”的一把利器。此举在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同时,也强化了社会诚信意识,推动了社会信用机制的建设。
客观而言,此案被执行人吴女士算不上十足的“老赖”。由于长年在国外打工,她没有按规定期限履行生效判决,有一定客观因素。况且,作为财产之一的房屋,也被法院查封,并不存在转移、或恶意隐瞒财产的行为。但是,法律就是如此铁面无私,无论是对谁都彰显着公平正义。可见,法院将这位吴女士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也是依法而为。
令人回味的是,法院的这招失信惩戒制度,不仅在国内大显神威,而且不论你身居何方,即使跑到了国外也不能逃脱惩罚。就拿本案的吴女士来说,由于被列入失信黑名单,春节前,长年在国外打工的她打算回家过年,却发现自己无法购买飞机票,加上房屋即将被拍卖,在国外屡屡碰壁的她终于着急起来,通过国内的亲属,主动与法官联系,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暂时取消“限制高消费令”后,才得以从国外搭乘飞机回国。
其实,失信惩戒制度并非我国所独有,欧美等国家更早建立了失信惩戒制度。如美国是信用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之一,在过去100多年的时间里,美国建立了一系列的法律,约有17项,这些法律规范了信用交易秩序,明确了惩戒机制。德国尽管迄今还没有一部专门的信用管理法,但有关信用管理的法规散见于商法、民法、信贷法和数据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包含了对失信者的行为限制和惩戒措施。可见,失信者在国外也是不被待见的。一些潜逃国外的贪官,在红色通缉令的追缉下,近年来一个个被捉拿归案,有的更是被迫回国接受法律惩处,这就是最好的例证。
本来,依法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这是每个公民应当履行的法律责任和诚信准则。不过,我们注意到,被报纸公开曝光的一些失信被执行人,其失信的原因,都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他们或是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或是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抗拒执行,千方百计企图达到“有钱不还”的目的。这种做法,不仅背离了作为一个公民应当遵守的诚信准则,也践踏了社会的公平原则,更是挑战了法律底线,是令人不耻的行为。
常言道:树要皮,人有脸。如今是熟人社会,上了“黑名单”,不仅自己脸上无光,连坐飞机、乘动车、进高消费场所,以及出国、出境等方面也受到限制,其个人声誉和信用被大打折扣,实在是得不偿失。退一步来说,纵使对法院的判决有异议,也当通过合法的渠道维护自身权益,以当“老赖”的方式来规避法律责任,不仅行不通,法律也不容许,最终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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