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转发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桂财综﹝2007﹞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请按年度计征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权所有人在2018年3月31日前到海城区海角路41号的海城区海洋和水产畜牧兽医局财务室领取缴款书缴纳所欠的海域使用金。逾期未缴的,我局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海城区海洋和水产畜牧兽医局
2018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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