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新兴金融业态蓬勃发展,为经济繁荣发展注入了活力。但与此同时,也有人假借这些理财方式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由此导致的案件往往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严重危害群众财产安全,扰乱正常金融秩序。
因此,现将非法集资的常见高发类型梳理如下:
第一种类型是以私募基金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非法集资者把自己伪装成私募基金,或者私募基金募资运作不规范,就演变成以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会谎称自己经营的是私募基金,有高回报的投资项目、优秀的运作团队,从而以较高的收益率吸引投资者,并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电子邮件等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甚至,还会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息,大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对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以及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均不予考虑,也未进行风险提示。
什么是合格投资者呢?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第二种类型是以P2P网络借贷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根据银监会、公安部、工信部、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但到了实践中,一些机构打着P2P(即点对点网络借款)的旗号,采用虚假宣传手段,一方面强调借款人项目规模大、前景好、收益高、风险低、回报快等;另一方面则弱化项目的审批瑕疵、保障不稳、模式非法,甚至掩饰标的虚假,具有极强的欺骗性。
实际上,很多号称做P2P网贷的平台客观上突破了“金融信息中介”这一属性,它们由最初的独立信息中介平台向融资担保平台转变,不仅直接参与资金募集,甚至成立空壳公司,并以这些公司的名义为个人资金使用募集资金。此外,有些P2P平台还以虚假的项目募集资金,并随意支配、使用和挥霍资金,这就无法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无法保证有充足的资本应对消费者的赎回。
第三种类型是以消费商品为幌子进行非法集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消费形式多种多样,网络商城、积分兑换等经营模式络绎不绝,并出现了向混合模式发展的势头,尤其是假借销售网络商品之名变相进行非法集资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些涉案公司销售的商品的种类多为投资人无法鉴别市场价格的商品,或是未流入公开市场的“自有产品”、以次充好标价虚高的廉价商品。他们多与投资人约定定期对商品进行溢价回购,或约定对购买商品款项于一定期限后返还并返利,进而实现保本付息的承诺,吸引投资人。
北海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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