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谢海琳张晓娜)近日,海城区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2016年2月9日9时50分许,被害人潘某与被告人陈某发生争吵,随后,潘某跑进某小区保安亭内躲避。陈某尾随潘某进入保安亭内并将门反锁。其间,两人再次发生争执,陈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刺向潘某颈部。在潘某企图挣脱逃离时,陈某用左手从背后搂住潘某,并用折叠刀捅刺潘某的颈部、胸部、背部等身体多处部位,导致潘某失血性休克。经法医鉴定,潘某颈部、胸背部等中刀19处,颈项部刀刺伤致颈髓挫裂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全身多处刀伤伤后遗留体表瘢痕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海城区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陈某提起公诉。经审理,原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赔偿被害人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73476元。
海城区检察院认为,原审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杀人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其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及个人行为恶性大,且归案后未对被害人作出任何赔偿,应予严惩。原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据此提出抗诉。
市检察院对本案进行严格审查后,支持海城区检察院的抗诉,并出庭支持公诉。最终,市中级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刑期从原有期徒刑3年改为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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