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及自治区工商局关于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工作统一部署,机构代码向统一代码的过渡期为2017年12月31日。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登记管理部门的旧登记证(照)停止使用。尚未更换新版营业执照的企业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进行更换,以免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一、换发营业执照的主体
2015年9月1日前在北海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应当换发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于2015年9月1日后设立或进行过变更登记的企业和已换发加载有“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无需换发。
个体工商户可参照执行。
二、办理流程
企业应携带《关于换发营业执照的申请》(登记机关领取)、《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至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已被发证机关收回的,提交原发证机关的收缴证明复印件。原件丢失的,可凭声明作废的报纸报样办理。
已吊销营业执照和已宣告破产的企业无需换发,可直接办理注销手续。原件丢失的,按前述条件办理。
相关事宜,可电话咨询北海市工商局企业注册科,联系电话:3086049。
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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