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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政策法规问答

来源:北海日报 2017-11-07 16:18   https://www.yybnet.net/

建筑用工企业在依法用工和支付农民工工资方面应做到哪几方面?

1.严禁违法分包、转包、挂靠承包。造成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源头原因是建筑企业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包工头或由包工头挂靠承包,一旦在包工头这个环节出现结算纠纷、承包亏损、持款逃匿等情况,就会导致包工头手下几十甚至过百名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建筑用工企业将工程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包工头或由包工头挂靠承包而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筑用工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

2.加强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建筑用工企业要依法与每一名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要明确工资支付标准和支付时间,并制作员工花名册、员工考勤记录表和工资发放签领表等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要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到每一名农民工手中,并要求农民工在工资签领表上签字确认,严禁由劳务班组长代表班组签领农民工工资。

3.及时处理劳资纠纷。建筑用工企业对工程项目内农民工的投诉反映,应及时处理和化解,不得拖延或置之不理,任由农民工上访或采用极端方式讨薪。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处理农民工的投诉案件,建筑用工企业要主动配合和接受调查、处理,提供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等相关用工台账,并配合做好相关处理工作。

国家对建筑用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有什么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规定,建筑用工企业必须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应当依法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日期按月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建筑用工企业违法发包工程的,由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或建筑用工企业如果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而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将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的规定,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拖欠工人工资,经政府有关部门查实并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的,将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7年上半年,北海市人社部门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5起,公安机关立案5起,现已破案2起。

对涉及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企业,有什么公布和信用惩戒的措施?

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对涉及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企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公布情况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并与人民银行、工商、住建等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拖欠农民工“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同时,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上述情形的,应该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黑名单”。拖欠工资“黑名单”将通过相关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示。

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农民工应该如何维权?

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农民工可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2.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4.如涉及建设行业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可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农民工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时应提交什么材料?

农民工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受理时效?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之后,劳动者本人即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除连续、继续等例外情况,对投诉时间超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2年查处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不再查处。因此,劳动者一定要及时维权,否则时间长了,不仅不利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清案件事实,而且也会给劳动者自己的工作、生活造成影响,万一超过查处时效,便丧失了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

农民工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应向哪一级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反映?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劳动者一旦遇到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辖区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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