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覃某伙同黄某组成“租车”诈骗团伙,由黄某负责联系并介绍“客户”,由“客户”负责租车,覃某则负责提供费用和转卖骗取到的汽车,凌某便是黄某介绍来的“客户”。
2016年8月29日中午,覃某同凌某找到一汽车租赁公司。凌某向汽车租赁公司称要“有偿租车”,并提供了假的身份证和驾驶证,与该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以“租车方式”骗取到一辆车。当天下午,他们以同样的方法从另一汽车租赁公司骗取到第二辆车。随后,二人将两辆车开到南宁,在汽配城将车里的GPS定位系统拆除,并冒用原车主的名义,签订“抵押合同”将两辆汽车抵押,骗得6万余元,团伙三人瓜分了赃款。
尝到甜头后,这个团伙又故技重施,第三次“租车”。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当覃某欲将得手汽车再次“抵押”出去时,被群众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其余团伙成员也随之落网。
海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覃某等人隐瞒自己实际上不可能履行合同的事实、意图无偿占有他人钱财,与他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作出判决:覃某、凌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黄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韩唐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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