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北执字第72-1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2000)北执字第105号《民事裁定书》、(2000)北执协字第105-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我局协助法院将北海市鹏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北土籍字(1993)字第267号《建设用地许可证》项下位于北海市海角路138号港鹏大酒店的土地使用权办理到北海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颁发给北海市鹏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北土籍字(1993)字第267号《建设用地许可证》废止。
特此公告
北海市不动产登记局
201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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