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被告人被判刑。
本报博白讯 在博白,以叶富林等人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犯罪组织与菱角镇庞姓村民产生矛盾,并聚集到合浦水库大坝进行斗殴,此次聚众斗殴事件参与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6月28日,博白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起聚众斗殴案件的4名被告人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庞某良、朱某贤、张某景、朱某成4人被依法判处七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北海市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在合浦水库投资进行网箱养鱼,叶富林承包该公司的保安业务。2008年9月间,叶富林等人以博白县菱角镇的庞某等人偷鱼为由,持械将庞某等3人打伤。后因医药费赔偿问题,以叶富林为组织、领导者的犯罪组织,与菱角镇庞姓村民产生矛盾,并约定到合浦水库大坝进行斗殴。2008年10月9日11时许,叶富林等人经商量后,纠集被告人朱某贤、张某景、朱某成与叶富嵘、叶长江、叶长城、朱文达、朱新海、张永、张屏、罗卢生、罗卢东、翁公武、黄道环、王家锦、陈剑虹、林天翊、朱俊康(均已起诉)等人持械到合浦水库大坝,与持械的博白县菱角镇、沙河镇庞姓村民庞某良等人进行斗殴。直到2018年1月30日,被告人朱某贤、朱某成才到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1月31日,被告人庞某良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庞某良组织、指挥他人持械参与聚众斗殴,被告人朱某贤、张某景、朱某成伙同他人持械参与聚众斗殴,且聚众斗殴人数众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某良、朱某贤、张某景、朱某成犯聚众斗殴罪的罪名成立。庞某良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庞某良组织、指挥他人持械参与聚众斗殴,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朱某贤、张某景、朱某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朱某贤、张某景、朱某成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朱某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庞某良、朱某贤、张某景、朱某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
被告人庞某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被告人朱某贤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张某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朱某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宣判后,4名被告人均表示提起上诉。(刘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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