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海讯近日,在北海海事法院法官的主持下,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与被执行人广西某建筑公司在执行和解协议上签字盖章,标志着梁某某历经近6年的追讨工程款之路划上了圆满句号。
2012年12月24日,梁某某以刘某某、广西某建筑公司等4个被告、以合浦某公司等3个第三人向合浦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合浦宏冠物流码头填海工程款及利息200万多元。合浦法院作出判决后,北海中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裁定,撤销合浦法院上述判决,移送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受理。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后作出判决,广西某建筑公司等两被告不服该判决,向自治区高院提起上诉。
自治区高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判决,被告刘某某偿付原告梁某某工程价款163万多元及利息;被告广西某建筑公司对第一项债务在其欠刘某某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
今年1月23日,梁某某向北海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广西某建筑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0万多元。随后,广西某建筑公司提起执行异议,称生效判决并未确定其欠刘某某工程款具体数额,请求解除上述已冻结的银行存款。
执行异议裁决合议庭审阅了梁某某的答辩意见,调阅诉讼卷宗、执行材料,初步确认了广西某建筑公司欠刘某某工程款的事实,只是欠付的工程款的具体数额未予确定。
为减轻当事人讼累,北海海事法院用执行和解的方式公正高效化解案件。该院副院长王普明和主审法官反复耐心做双方调解工作。经过反复4轮的磋商,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与被执行人广西某建筑公司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广西某建筑公司向梁某某支付工程款124万及一审诉讼费后,双方在本案中的债权债务全部了断。(庞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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