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梁龙全 杜慧敏)近日,一个因好心搭载他人出事故引发的纠纷案件经合浦县法院调解顺利结案,搭载人及保险公司同意赔偿搭乘人损失共计10.8万元。
事件主角庞某和林某是同村村民,平时每天都是庞某骑摩托车搭载林某外出打工,不料2016年9月7日,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庞某的摩托车撞上了小货车,林某因此受伤。
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庞某负主要责任,小货车司机负事故次要责任。小货车司机赔偿了林某医疗费4.5万元。但庞某不肯赔偿。他认为,我搭林某纯属好心,发生了事故,医疗费理应由他自负,难道好心没好报,还要我出?双方僵持不下,林某诉至法院。
林某出事故后视力下降,他认为是由事故导致的,遂申请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眼疾十级伤残。保险公司对此提出异议。承办法官认为从林某就医的材料来看,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是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了林某的眼睛受伤,应当认定林某眼疾伤残与交通事故具有关联性,于是组织双方调解。两次调解之后,保险公司同意赔偿。但是,庞某仍拒绝赔偿,坚持认为自己好心搭乘林某,不应赔钱。
承办法官反复与庞某沟通,向其释法说理:“你虽是好心搭乘林某,但由于你的过失,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林某受伤。林某不但没有从你的好心中获益,反而落下残疾,你应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责任。”经过承办法官耐心地与庞某及其妻子沟通,终于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至此,该案顺利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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