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北海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北海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在认真贯彻执行《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北政发〔2017〕16号)基础上,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新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需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两年后方可转让,新购买第三套及以上商品住房需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五年后方可转让。
二、非本市户籍的居民,限制在北海市辖区(不含合浦县、铁山港区)范围内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三、加大房地产市场检查整治的工作力度,住建会同物价、工商组成联合检查组持续开展房地产销售市场、中介服务市场的检查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炒房、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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