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桂建金管〔2017〕11号)精神,为严控贷款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维护北海市房地产市场稳定,促进北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经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对北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做出以下调整:
一、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个人及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职工个人及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40%。
关于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是指职工个人及家庭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北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合浦县)拥有的自住住房套数(不含已卖出、已赠与、已析产的)。
三、以上政策调整从2017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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