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被海城区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徐维武,一审被海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008-2013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对建成“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简称“新网工程”)的供销社所属企业进行专项资金扶持,申报材料在县一级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简称供销社)负责初审。
被告人徐维武于2011年7月始任合浦县供销社党委书记、理事会主任。合浦县供销社先后成立“一次性项目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徐维武分别担任上述两个领导小组的组长和副组长,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新网工程”项目实施工作和对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徐维武担任合浦县供销社主要领导期间,合浦县供销社数个下属企业分别以虚假材料申报“新网工程”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合浦县供销社明知上述企业虚假申报,没有核实而通过初审,使上述企业通过上级部门的审核验收,分别获得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在对专项资金管理中,徐维武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规,擅自同意上述企业将资金挪用于购买汽车和装修办公室,致使国家专项资金遭受重大损失。徐维武还利用职务之便,为合浦县某公司谋取利益,先后收受22万余元。2015年10月,海城区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对徐维武提起公诉。近日,经审理,海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徐维武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陈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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