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权利人因遗失房屋所有权证,已登报声明并向我局申请证书补发。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公告作废下列房屋所有权证书。如有异议,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据。逾期或异议不成立,我局依法补发新证。
权利人 房屋坐落 房屋所有权证书
包能娟 廉州镇城东区A-IV-22、23号地块 合房权证合浦字第003090号
内百盛公寓一幢三单元501号房
合浦县房产管理局
2016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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