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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说法 课间打闹5楼坠落 两学生一死一伤 学校该担责吗?如何划分?

来源:华商报 2019-09-04 01:16   https://www.yybnet.net/

9月2日,四川省巴中市巴州七中两中学生因嬉戏打闹从教学楼五楼坠下,一人死亡,一人受伤。

2日中午,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9月2日10时许,巴中市巴州区第七中学高一学生赵某某(男,15岁,巴州区人)和李某某(男,16岁,通江县人),从该校教学楼5楼坠下,造成赵某某当场死亡,李某某受伤。目前,李某某正在医院救治,相关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监控显示,9月2日上午10时10分,课间休息时,李某某和赵某某在教学楼5楼阳台嬉戏打闹,赵某某从背面将李某某拦腰抱住,李某某顺势双脚用力蹬墙致两人失重,赵某某背部撞击栏杆后两人坠楼。

由于事故发生于开学第二天,引发社会各界对校园安全的广泛关注。网友“伤叹”留言:上学第二天,就发生这种事,校园安全不容忽视!网友“窝窝谈”称,校园安全是社会安全的底线所在,是一根触碰不得的神经,必须彻底打扫校园的安全死角,不能让悲剧再次发生。还有网友建议学校不要再使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护栏,因为这种护栏的硬度、牢固度都不是最好的选择。

据四川在线报道,巴州七中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孙荷林介绍,事发后,学校第一时间拨打120对受伤学生进行抢救,及时通知当事学生家长,并对在校学生进行心理疏导,立即对学校设施设备安全再次进行全面排查。巴州区教科体局负责人表示,一是千方百计抢救伤者;二是对此次事情深入调查,若发现失职渎职行为,将严肃追责、绝不姑息;三是举一反三,再次对全区校园设施设备进行大排查,杜绝类似事情再次发生;四是进一步加强全区师生安全警示教育,防患于未然。

9月3日下午,华商报记者致电巴州区教育科技体育局,工作人员称,相关情况仍在调查中,调查结果以巴州区委区政府情况通报为准。截至昨晚7时,华商报记者在巴州区人民政府官网未见到相关通报。

>>律师说法

未成年人校园受伤 学校应担责

未成年人在学校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如何划分?学校护栏如有质量问题,学校和建筑商承担哪些责任?华商报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律师。

华商报:如果事故确系两学生打闹造成,学生、学校承担什么责任?

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殷清利:本案两学生为高一新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范围。《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具体到本案中,既要看学校在开学前是否对栏杆安全性进行审查,还要看学校当年安装时是否有质量问题,另外还要看学校开学时是否对学生课外期间禁止打闹等进行宣传教育。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其他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对于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职责已经作了广泛、具体的规定,只要能够证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了这些职责,使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就要承担责任。从目前来看,虽有学生打闹的前因,但毕竟这是孩子的天性,所以学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在校园内,学校有安全维护的义务。两个高一的孩子年龄处在8-18岁之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学校问题或者未履行应负的管理、教育职责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要承担责任。对于学生之间造成的伤害一般由侵害人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未尽到监管义务的,承担补充责任。对于本案,可以按过错原则承担责任,如果对方存在过错,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己方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

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柳斌:如果事故系学生打闹造成,学生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责任,学校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

华商报:如果护栏质量有问题,学校和建筑商承担哪些责任?

付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殷清利:如果护栏质量有问题,学校、建筑商、护栏生产者或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学生家长依法可将学校、建筑商、护栏生产者共同提起侵权诉讼,但这毕竟只是民事责任追究,无法有效杜绝事故发生。学校管理人员,如果在工作中违反有关安全规定,出于过失,造成学生坠亡之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将要被追究刑责。

华商报:开学第二天就发生这样的安全事故,你对学生、家长、学校有什么提醒和建议?

殷清利:此案正好发生在开学第二天,值得教育各方警醒。“学生安全无小事”不应说说喊喊而已,应落到实处。

柳斌:事故再次提醒大家,家长和学校要注意安全教育,暑假时间较长,开学后同学们见面都比较兴奋,学生的自控能力相对较弱,家长、学校一定要加强安全教育,学校要及时检查安全疏漏,确保学生安全。

>>相关案例

学生学校看球摔伤 法院判学校赔偿

2017年9月的一天,吉林省珲春市第六小学学生苏某(受伤时11周岁)放学后自行到学校4楼平台,并坐4楼女儿墙看球时不慎坠落至楼下花坛受伤,住院治疗39天。医院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损伤、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多发性腰椎骨折、双侧胫排骨下端骨折、左肾挫伤、右侧创伤性气胸、多发性骨盆骨折、双肺挫伤等,花费共计19万余元。事后,苏某的家长将学校起诉至珲春市人民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97911.26元

珲春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事发时原告已满11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道其行为的危险性;被告也知道在其校学习的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时刻注意安全管理义务,放学后应及时清校,且围墙高度不合格、在安全出口门未粘贴警示标志,故原告的受伤被告也有责任。综上,原告的受伤,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2018年7月11日,珲春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珲春市第六小学赔偿原告苏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万余元。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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