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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雇驾驶员出车祸 挂靠公司应担责

来源:达州晚报 2014-03-11 14:39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挂靠公司应担责

何某购买车后,将车挂靠在一家商贸城,然后再私人雇佣驾驶员驾驶,岂料发生车祸,导致车上一名驾驶员当场死亡。商贸城认为和驾驶员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死亡,但市人社局认定驾驶员为工伤死亡符合法律相关规定。近日,这场颇具争议的行政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

2010年1月26日,市民何某等人集资购买了一辆重型自卸车。运营了一段时间后,何某以自己的名义挂靠在某商贸有限公司,并于2011年2月28日签订了《货运车辆挂靠合同》。

2012年4月25日下午,何某私人雇佣驾驶人员王某某与李某,驾车到巴中市通江县三溪乡,在途经通江县时发生交通事故,王某某当场死亡,李某受伤住院治疗。

几个月后,王某某的代理人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受理后,于2013年3月27日认定王某某系工伤死亡,用人单位为出事车辆挂靠的商贸公司。该商贸公司不服,于同年5月20日向省人社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3个月后,省人社厅作出维持达州市人社局作出的行政行为。

2013年10月11日,该商贸有限公司向达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达川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认为:王某某的死亡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维持市人社局的行政行为。

商贸公司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审理查明认为,出事车辆系何某购买并挂靠在上诉人名下,何某以上诉人单位名义对外经营并雇佣了王某某和李某二人,王某某即与上诉人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因此维持原判。  (黎泽心 旷章娟 姜祖万 本报记者 张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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