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吴江)近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再次提高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这是巴中市2012年统一标准以来第八次提标,新标准的执行时间为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标准根据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进行测算。依据2018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2317元计算,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056元提高到2180元,提高了124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645元提高到1744元,提高了99元;因病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234元提高到1308元,提高了74元。一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因战因公伤残人员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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