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自然灾害救助管理,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日前,巴中市民政局和财政局修订了《巴中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定了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性生活救助、倒塌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以及物资救助六大救助项目,并明确每个救助项目的救助对象与救助标准。该标准为巴中最低标准,各县(区)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办法》明确,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按每人每天15元的标准给予救助,原则上不超过15天;过渡性生活救助按每人每天15元的标准,原则上不超过90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按每人8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象,受灾的特困家庭、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残人员救助期限为4-6个月,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不高于600元,受灾的城乡低保户及其他受灾户,救助期限为1-3个月,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不高于300元。明确倒塌、严重损坏农房重建对象,提高重建标准,农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为唯一住房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整体恢复重建永久性生活住房的农户,4人及以下按20000元/户进行补助,5人以上按25000元/户进行补助,对特困供养人员家庭补助标准为25000元;对维修加固的C级唯一住房,按5000元/户进行补助。纳入灾后重建的农户若进城购买商品房,按受灾对应标准发放补助资金。同时,对资金发放时限均作了要求。(李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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