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财政局、民政局日前印发《关于调整我市城乡低保分类施保对象及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获得低保后家庭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和特殊贫困人口,分类提高保障标准。
通知明确,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和18周岁(不含)以下未成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低保标准的30%增发低保金;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增发低保金。
通知指出,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和18周岁(不含)以下未成年人,按照户口本和身份证认定;重度残疾人按照县以上(含县级)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残联发放的《残疾证》认定;重病患者,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增发低保金。重病患者是指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
通知要求,本次增发的保障金不得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低保家庭中同时符合上述多项条件的人员,按其中最高增发比例的一项执行,不得同时享受。
(来源:宝鸡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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