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杨扬贾晓芳记者杨铭)3月12日,宝鸡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所属集团公司人员专程从上海来到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处,送上一面印有“匡扶正义公正监督”的锦旗。
原来,2010年2月1日,宝鸡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与宝鸡市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用地产公司开发的商业用房开设超市,租期为20年,年租金前二年为固定租金,每年人民币700万元整,从第三年起为抽成租金,按宝鸡大润发公司不含增值税之营业额的2.5%结付。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
2014年1月,宝鸡大润发公司按合同中抽成租金约定,将要预付2014年的租金398万余元。地产公司认为该金额明显少于预期,要求变更合同条款,并诉至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金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双方约定的抽成租金显失公平,且地产公司对合同约定存在重大误解,判决将抽成租金的约定变更为从第三年起每年700万元。双方均不服,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抽成租金的约定变更为从第三年起固定基本年租金700万元。判决生效后,宝鸡大润发公司不服,向宝鸡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并向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省检察院经审查,于2017年10月24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省高院再审后,支持省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至此,原审错误判决得到纠正,宝鸡大润发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该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优化全省营商环境、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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