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华商报报道了市民张先生在宝鸡众泰4S店购买的汽车保修期间发现之前已经销售过一事,据最新了解,经当地消协部门调解后,双方协商失败,工商部门将介入调查,车主不排除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消协协调终止
7月16日,张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2016年8月26日,他在宝鸡高新十三路华城汽车城宝鸡新中能众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了一辆众泰大迈X5汽车。后升级导航发现保修期已过4个月,后来得知在他买车之前,该车提前4个月已销售到别人名下。
经过张先生反映,宝鸡市高新区磻溪镇工商所12315处理中心调查后三方一同协商处理。张先生诉求一万元的赔偿,原因就是他在买车时4S店没有告知车已销售过,导致保修期少了4个月,给自己造成了一定损失。
而众泰4S认为,张先生在提车时车是新车,只是之前因为各种原因造成了已经提前4月挂在别人名下。至于原因华商报记者多次询问该4S店相关负责人,均说无法查明。
磻溪镇工商所12315处理中心在经过多次协调后,双方不能就处理达成一致,已经按照程序终止协调。
如构成欺诈将赔偿三倍
宝鸡高新工商分局工作人员介绍,消协是接到消费者投诉后进行调节的机构,目前张先生众泰车一事因达不成一致而终止调解。接下来,张先生继续向工商部门反映,工商经济检查部门将就此事进行调查取证,如果能查明众泰4S店涉嫌“一车两卖”,将按照法律规定处罚。
陕西立刚律师事务所律师史亮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张先生表示,接下来,他将继续给工商部门提供投诉材料,如有必要将诉诸法律维护权益。华商报记者 张宝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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