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弓旭东
同桌六人吃饭饮酒,其中一人酒后骑车发生车祸身亡。死者家属将同桌饮酒的朋友刘某等人告上法庭,要求共同承担责任,对死者进行赔偿。近日,金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共同饮酒引发的酒驾身亡生命权纠纷案,但法院判决,同饮两人进行适当补偿,剩余三人无过错。这到底是为何?
案件回放:
2017年 1月,被告刘某等人和张某相约吃饭。 18时 50分,刘某及其女友强某以及被告朱某及其女友辛某赶到饭馆时,被告张某某与张某已经先到。六人一起吃饭过程中,张某、张某某、朱某三人共喝白酒一瓶、啤酒 4瓶。其间,朱某及其女友有事先行离开, 20时 50分许,其余 4人结束饭局。被告刘某与强某一起离开,张某驾驶摩托车将被告张某某载至建国路路口后,独自一人驾驶摩托车离开。 22时许,张某驾驶摩托车在回家途中不慎将车辆驶出路外摔倒死亡。交通事故发生后,张某家属一纸诉状将共同饮酒的其他 5人诉至法院,认为被告明知道张某在醉酒的情况下,没有对其骑行摩托车的行为进行阻拦,没有尽到同饮者的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严重过错,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提出申请判决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鉴定费和死亡赔偿金等合计 80万元。
案件审理:
金台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各被告均认为张某当时离开时神志正常。虽事故发生时,张某为醉酒状态,但其与被告吃饭结束到事故发生,时间相隔 1小时 10分钟左右,原、被告均认可从吃饭的地方到发生事故的地方,正常行驶此路段仅十几分钟的车程,其余近一小时的时间张某在哪?并且干了什么?原、被告均无法证实。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见到酒后驾车的危险性及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但其酒后仍驾驶机动车且超速行驶致使事故发生,因此张某对其死亡的结果发生具有重大过错。而被告刘某、张某某明知张某驾驶摩托车前来,饮酒后二人应在道义上对张某酒后驾车行为进行适当照顾,故在道义上存在轻微过失,二被告应当予以适当补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刘某补偿原告人民币 1万元,被告张某某补偿原告人民币 2万元。
法官说法: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焦兵丽说,法律条款明确指出,构成侵权必须有损害后果,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有过错。而本案各被告与张某在一起吃饭饮酒,本身并无过错,亦不具有违法性,故各被告与张某一起吃饭饮酒并不属于侵权行为。同时,被告朱某及其女友辛某、被告强某三人对张某是否驾车而来并不知情,故不必进行补偿。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朋友聚会一定要文明饮酒和适量饮酒,相约饮酒一定要合理照顾和安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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