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讯(记者 张超)根据省环保厅、公安厅、质监局的《通知》,从11月1日起,宝鸡市环保局对在用机动车停止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通知要求,各机动车环检机构应统一交回剩余的环保标志,由市环保部门集中销毁。继续执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制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范围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相一致,免于安全检验上线检测的车辆不再进行环保检测,需要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新注册机动车、使用年限6 年及以上的在用机动车和按规定需要进行安全检测的其他机动车,仍须进行机动车环保检测。
市环保局要求,各机动车环检机构大力推行便民服务,杜绝中介扰民行为。此外,要求各检测机构要提高社会责任意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开展检测业务,科学选用检测方法,强化人员业务培训,使用经依法检定或校准合格的设备,定期进行设备维护保养,落实检测设备比对检测要求,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对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检验机构,环保部门将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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