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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吃混喝”的员工可辞退别侮辱

来源:西部商报 2017-09-13 04:44   https://www.yybnet.net/

何勇海

日前,陕西宝鸡一网友在微博发文称,宝鸡市一家装公司对未完成销售业绩的员工集中胸前举牌拍照,并勒令其他员工在朋友圈中转发照片。微博同时配有照片,十名男女营销人员每人举着牌子,牌上写着“混吃混喝奖”和“警示牌”,警示牌大致内容是没完成任务,拖了后腿,以此为警示。这样的管理让员工很受伤。

(9月12日《华商报》)

做过销售的都清楚,销售人员容易被业绩整得“压力山大”,如果再被公司评个“混吃混喝奖”,心里自然更不是滋味。用人单位不拿销售业绩来考核员工也不现实,毕竟,做销售的就是要拿业绩说话。对没有完成销售业绩的员工,企业采取一些处罚手段也是必要的,目的在于让处罚手段成为销售人员提升业绩的原动力,正所谓“知耻而后勇”。但给未完成销售业绩的员工评个“混吃混喝奖”并拍照,还勒令其他员工在朋友圈中转发照片,则显得有失理性与管理水准。

如果企业对未完成销售业绩的员工,仅仅在内部评个“混吃混喝奖”,或用“工作消极被动”“庸懒散慢拖”甚至是“屡次被罚屡次不改”等过激词语,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描述,或许无可厚非,甚至算得上是用人单位在内部实施的一种比较正常的人事管理行为。但是,让员工手举“混吃混喝奖”的牌子并拍照,还强行散布到同事的朋友圈,此事的性质就有了质的变化,涉嫌滥用其人事管理权,说得严重点,此举与“游街示众”几乎一样。

说得直白点,这种荒唐的做法,是在向非社会成员发布员工的负面评价,会对这些员工产生负面影响,降低一般公众对他们的社会评价,甚至可能影响其日后就业。如此霸道地处理未完成销售业绩的员工,已超出了用人单位正常的人事管理职权,涉嫌侮辱劳动者的人格,侵犯劳动者的名誉权,劳动者可以依法有据地提起诉讼,要求企业为自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若造成其他损失还可要求赔偿。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任何人不得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员工确因工作不合格,或因工作违纪,企业要对其处罚,应避免涉及道德评价与批判,原则上不应公开,若确需公开,应限于内部公开,避免传播于外部具备一定影响力的公共平台。

为维持管理秩序,实现高效运营,企业当然可以有功则奖、有过则惩。然而对于不合格员工可以辞退,却不能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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