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昌俊
“怕出事故,就不让职工骑摩托车和电动车吗”8月25日,西安铁路局宝鸡工务段职工向媒体反映,近日单位全面禁止骑车上下班,如有违反者将扣分罚款。宝鸡工务段职工李师傅介绍,这个星期单位发通知称,全面禁止职工骑摩托车和电动车(脚蹬电瓶车除外)上下班,以免发生交通事故。“如果被领导抓住的话,就要罚款扣分。”(8月27日《华商报》)
相较于公共交通或驾驶私家车,骑摩托车和电动车,从交通事故的概率上讲,确实更高。但员工选择何种交通工具上下班,纯粹是个人的自由,不在企业对员工的正常管理范围之内,强制设限,则有侵权之嫌。再说,骑车上下班,也是员工基于出行成本和安全风险权衡后所作出的理性选择,对于可能的风险,员工自己相信比企业更为在意,本无需企业来操心。之所以出台此规定,与其说是企业的爱心泛滥,不若说企业更在乎的是安全事故背后的责任。
因为,按照现有的相关劳动法律,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满足一定条件即归为工伤之列,企业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此,涉事企业方面的回应,可谓“一语道破天机”:只要职工安全下班回家后,他们再采用何种交通方式出行,单位不会限制。
企业要减少因员工工伤带来的利益赔偿,这是很正常的心理。但为此发力,也要讲究法理和方法,把握好尺度,平衡好责任与义务。强行要求员工不能使用某种交通工具,已然做得过头了,据此对员工进行惩罚,更是缺乏正当性依据。更为重要的是,这种“不择手段”的责任切割,也很容易伤及员工的心。诚如员工自己所言,“如果单纯是为了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单位还不如多给职工讲一些安全出行普法课,这样还可能实在一些”,如此既能让员工感受到真的“在乎”,也能实现降低事故、减少补偿成本的目的,何乐而不为?
即便是都为了同一个目的,但以不同的手段来表达,给人的感觉则是完全不一样的。好的企业管理,就应该在员工权益与企业运营成本之间寻找到恰当的平衡。只顾着算计企业的眼前利益,而忽视员工的权益保障,往往只能适得其反。这样的一刀切式粗暴“禁令”,理当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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