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韦炜杜彦记者吴铭)“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当天,宝鸡市金台区法院调解处理了一起涉及产品质量的民事纠纷。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即履行。
2015年6月22日,56岁的阿红在电视上看到介绍“高纯盐藻”的广告,该广告称本产品系纯天然制造,被誉为“生命之宝,长寿之宝”,具有“降血压、降血脂、提高免疫力,能够预防和治疗多种慢性疾病”等效果。阿红当即通过电话订购了400盒,共计3960元,后产品通过快递送至阿红手中。阿红收到产品后,要求售货单位提供售货发票,收到的发票为保和药业公司所开具。阿红在服用了100余盒后,没有感到在电视广告中所宣称的效果,经咨询相关营养专家,才发现该产品只是一种“保健食品”,不但没有降血压、降血脂、降三高、提高免疫力的功效,也不能预防和治疗多种慢性疾病。阿红一怒之下,将保和药业公司诉至法院。
主审法官接到案件后,详细了解案件事实,运用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实际,认为被告公司作为产品销售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利用虚假广告进行宣传的行为。被告公司承认了在销售过程中法律意识淡薄,在产品销售后与消费者沟通不畅造成双方矛盾,当庭向原告阿红表示道歉,同意全额退还其货款,并当庭给付。(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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